词汇解释

种族灭绝:国际法中最狭窄的定义,为何几乎无法证明

更新于2026年9月12日

当本网站报道联合国某机构"认定"或"发现"存在种族灭绝时,指的始终是依据一项精确法律定义作出的具体认定——而非道德严重程度的判断。种族灭绝按其设计,是举证门槛最高的国际罪行:极高的死亡人数本身并不足够,还必须证明存在特定意图。本词条解释在技术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所需的条件,以及谁有权作出认定。

是什么

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9日通过、1951年1月12日生效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53个缔约国)在第二条将种族灭绝定义为出于"摧毁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之全部或部分"之意图而实施的以下五种行为之一——杀害该团体成员;致使该团体成员身体或精神遭受严重伤害;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意图使其全部或部分归于死灭;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强迫转移该团体之儿童至另一团体。第三条同时惩治未遂、共谋、共犯以及直接公然煽动。《罗马规约》第六条重申了完全相同的定义。

使其几乎无法证明的要素

使种族灭绝区别于其他大规模罪行的,并非受害者的规模,而是"特殊故意"(dolus specialis):摧毁该团体本身的特定意图,而不仅是摧毁其个别成员。极高的平民死亡人数本身并不足够——必须证明摧毁该团体本身即为所追求的目的,而非其他目的(军事、领土或经济目的)的附带后果。这正是国际法庭和法院始终谨慎区分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只需证明行为本身——与种族灭绝罪——还需额外证明意图——的原因。

谁裁决什么

国际法院审理缔约国之间因违反1948年公约而产生的国家责任问题;它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下令采取"临时措施",但这并非实体裁决。国际刑事法院依据《罗马规约》第六条审理个人。第三个非司法层级,是联合国人权理事会设立的调查团和委员会:它们可以得出存在"合理理由"相信种族灭绝正在发生的结论,但不作出判决,也不具备强制权力。将这三个层级——实体司法认定、临时措施、调查机构的结论——区分开来,对于避免混淆不同确定程度而言至关重要。

本站已报道的案例

本站已将该定义适用于多个地区,结果各不相同。在苏丹,联合国调查团于2026年2月19日认定,快速支援部队针对非阿拉伯的扎加瓦人和富尔人社群的行动具有种族灭绝的显著特征,此前美国政府已于2025年1月作出自己的认定。在缅甸,国际法院就冈比亚诉缅甸案——涉及2017年针对罗兴亚人的行动——举行了实体审理,这一国家间诉讼至今仍无最终判决。在刚果民主共和国,相关引用有两重:一是1994年卢旺达种族灭绝这一已获确认的历史事实,二是刚果(金)于2026年对卢旺达提起、同样援引《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新诉讼——这只是一项刚刚提出的指控,并非判决。在埃塞俄比亚,莱姆金研究所等倡导组织将阿姆哈拉地区的局势称为正在发生的种族灭绝:本站明确将其列为一方立场,因为迄今没有任何联合国司法或调查机构予以证实。在加沙,联合国调查委员会于2025年9月认定以色列犯有种族灭绝罪,认定其符合公约所禁止五种行为中的四种——这是调查机构的结论,并非国际法院或国际刑事法院的判决,南非诉以色列一案在国际法院仍处于未决状态,尚无实体裁决。

谁在实际执行《罗马规约》,由此产生的法院如何运作,以及为何逮捕令往往还不够。

阅读关于国际刑事法院的说明

来源:《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联合国 · 《罗马规约》第六条——国际刑事法院 · 国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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