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解释

国际法院:是什么、如何运作,以及为什么它不是国际刑事法院

更新于2026年7月22日

国际法院(ICJ)常被与国际刑事法院(ICC)混淆——同一座城市,名称相近,都被笼统地称为“海牙法院”。这是两个职权不同的独立机构:理解二者的区别有助于理解一起国际法院案件究竟能带来什么结果。

不清楚国际刑事法院是什么、如何运作?这份指南解释了它的管辖权、成员国和结构性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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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

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根据1945年《联合国宪章》设立,自1946年起运作,总部设在海牙。它不审判个人:它解决国家之间的法律争端,并应联合国大会等联合国机构的请求发表不具约束力的咨询意见。全部193个联合国会员国均自动成为其规约(作为宪章附件)的当事国。

如何运作

仅仅是规约的当事国还不足以让法院审理某一具体争端:需要争端双方国家的同意,方式包括条约中的条款、针对个案的特别协议,或一般性的接受声明——即所谓的任择条款(《规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谁接受强制管辖权,谁不接受

目前193个会员国中只有75个保持着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的有效声明——明显是少数。在主要大国中,美国、俄罗斯、中国和法国均未有生效的声明:美国在尼加拉瓜案败诉后不久于1985年撤回了声明;法国在太平洋核试验案后于1974年也这样做。英国保留了一项声明,但附有保留条件,排除了与英联邦国家的争端等。原因始终相同: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作出的声明,使得任何作出相同承诺的其他国家都可以在无需逐案协议的情况下将你告上法庭——军事或政治影响力更大的大国更愿意控制自己何时、是否出庭应诉。

结构性局限

国际法院的判决对当事方具有约束力(《联合国宪章》第九十四条),但如果一国不遵守,唯一规定的救济途径是诉諸安理会。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1986年)中,法院裁定美国支持“悄拉斯”武装并在尼加拉瓜港口布雷的行为违法;美国拒绝执行判决,并以常任理事国身份否决了本应强制执行该判决的安理会决议——这与限制国际刑事法院的机制如出一辙:执行与否取决于各国的政治意愿,而非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

本站已提及的案件

刚果(金)于2026年6月26日将卢旺达诉至国际法院,此前两次尝试均告失败(一案于2001年撤诉,另一案于2006年因缺乏管辖权被驳回)——诉讼目前处于初步阶段,法院需先确定其是否具有管辖权。冈比亚自2019年起就罗兴亚人种族灭绝问题起诉缅甸:法院已下令采取临时措施,但案件实体审理仍未结束。

来源: 国际法院规约 · ICJ-CIJ · Al Jazeera · CF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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