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解释
种族隔离:从南非政权到国际罪行,两种不同的定义
更新于2026年9月12日
"种族隔离"首先指一个具体的历史政权——1948年至1994年间的南非。但自1973年起,它也成为国际法中的一个技术性术语,拥有自己的法律定义,原则上适用于符合其构成要件的任何情形,而不仅限于那一历史案例。二者须予区分:本词条阐释后者。
历史渊源
南非荷兰语词"apartheid"("隔离")指1948年起在南非以法律形式确立的种族隔离制度,该制度按种族对人口进行分类,并以法律规定居住地、职业、教育和政治权利。南非在该政权存续期间始终保有联合国会员国身份;国际社会的应对措施是宣布该政府的行为不合法,将其从各专门机构中除名,并实施强制性武器禁运(安理会第418号决议,1977年),直至该制度于1990年至1994年间崩溃。
作为独立罪行的编纂
联合国大会于1973年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在第二条将种族隔离定义为"类似于南部非洲所实行的种族隔离和歧视的政策和做法"——这一表述明确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南非案例之外,适用于任何一个种族群体对另一群体实行制度化统治、并以为维持该统治而实施的非人道行为为支撑的体系。1998年的《罗马规约》在第七条第一款(j)项和第二款(h)项中将种族隔离规定为危害人类罪。两项条约合计已获160多个国家批准。
近期案例: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
在2024年7月19日就被占巴勒斯坦领土发表的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认定,以色列在约旦河西岸和东耶路撒冷实行的、将定居者社群与巴勒斯坦人分隔开来的立法和措施,违反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CERD)第三条——该条禁止"种族隔离和种族隔离政策"。这里须保持一项明确的技术区分:法院并未就1973年公约或《罗马规约》意义上的种族隔离罪本身作出裁定——以色列从未加入这两项条约——而是就以色列已批准的CERD所受违反作出裁定。尽管CERD第三条文本明确使用了"种族隔离"一词,但这仍是两套不同的法律标准。
尚未被编纂的一个类别:性别种族隔离
本站此前已在阿富汗相关报道中使用过"性别种族隔离"一词,联合国特别报告员正是以此描述塔利班对妇女施加限制所产生的累积效应。这一用法与本词条不同:它是外交官和法学家提出的一个类别,尚未在任何条约中被编纂为独立罪行——国际刑事法院不得不援引现有最接近的罪名——基于性别的迫害罪(《罗马规约》第七条第一款(h)项)——恰恰是因为"性别种族隔离"尚不构成一项独立罪行。
1998年在同一文本中定义种族隔离、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条约。
阅读关于《罗马规约》的说明来源:《防止及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1973年——联合国 · 《罗马规约》第七条——国际刑事法院 · 国际法院,2024年7月19日咨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