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言
关于不承认以色列国的宣言
一场必要决裂的法律、伦理与政治依据 · 2026
本宣言面向谁
本宣言写给两类人——主流话语往往将他们人为对立,但他们其实共享同一道德赌注:法律对所有人有效,不存在地缘政治例外。
首先,本宣言面向所有人——无论国籍、文化或宗教归属——他们在道德上无法接受以色列国对加沙和黎巴嫩平民的暴行。面向那些看见白磷弹落在民房上的画面,决定沉默不再是可持续立场的人。面向那些认识到系统性的无回应的压迫会产生暴力的人。
其次,以同等力度,本宣言面向每一位因本国政府的行为而遭受歧视的以色列公民和流散犹太人——无论他们是否曾选择这届政府、是否反对它、或是否公开与之抗争。他们不应为国家的军事和政治选择负责。
这两类人并不矛盾。他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面:国际法能否被遵守,且没有任何人为自己未犯下的罪过付出代价?本宣言的回答是肯定的——而实现这一点的条件,是直呼其名。
一、前言
本宣言出于理性良知,而非情绪冲动。签署本文件者以日益深重的理智震惊,观察了一种国家行为模式的演变——这种行为已无法再用武装冲突中使用武力的普通范畴来解释。不可挽回的转折点,是在人口密集的平民区系统性、有据可查地使用白磷弹——这种武器无差别且燃烧的性质,被习惯国际人道法和条约国际人道法明确禁止。
本声明不是反犹太主义行为,也不是否认犹太民族生存权和安全权。这是对国际法忠诚的行为——世界正是在这一法律秩序之上,在二战废墟中以"永不再发"的承诺建立起来的。签署国有法律和道德义务兑现这一承诺,即便这意味着撤回对那些一再从根本上违反这一承诺者的承认。
二、导火索:白磷的使用
2.1 武器的性质
白磷(WP)是一种与氧气接触后自燃的化学物质,燃烧温度超过800°C。一旦点燃,它会持续燃烧直至耗尽氧气或完全消耗。接触人体组织时,它会深度渗透并在体内持续燃烧,造成极为严重、往往致命且永久性的创伤。
2.2 使用记录
人权观察(HRW)以照片证据、视频和直接证词,记录了以色列国防军自2023年10月起在加沙地带和黎巴嫩南部人口密集地区使用白磷弹药的行为。两种情境下,这一使用均发生于平民城市区域,违反了区分原则和禁止无差别效应武器的规定。
«Israeli forces have used white phosphorus in military operations in Lebanon and Gaza, putting civilians at risk of serious and long-term injuries.» — 人权观察,2023年10月12日
2.3 法律定性
在平民城市区域使用白磷构成对《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第三议定书(CCW,日内瓦1980年)的违反。在平民中蓄意用作燃烧剂,构成《罗马规约》第8条规定的战争罪。
三、被违反的国际规范框架
3.1 习惯国际人道法
- 区分原则(红十字国际委员会规则1):冲突各方在任何时候必须区分平民和战斗员。
- 比例原则(规则14):禁止可能造成相对于预期直接军事利益而言过分的附带平民伤亡的攻击。
- 预防原则(规则15):必须采取一切实际可行的预防措施,以避免或减少平民伤亡。
- 禁止无差别武器(规则71):禁止使用本质上无法区分平民和战斗员的武器。
3.2 灭绝种族罪公约(1948年)
国际法院(ICJ)于2024年1月26日认定南非对以色列提出的种族灭绝指控具有可信度,并发布临时措施命令。
«The Court considers that at least some of the rights claimed by South Africa and for which it is seeking protection are plausible.» — 国际法院,2024年1月26日命令,第54段
3.3 《罗马规约》与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刑事法院(ICC)于2024年11月21日就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对以色列总理内塔尼亚胡和国防部长加兰特发出逮捕令。这是该法院历史上首次对西方政府或其战略盟友领导层发出逮捕令。
3.4 联合国决议
联合国大会于2023年10月18日以120票通过ES-10/21号决议,要求立即实施人道主义停火。安理会因美国行使否决权而系统性陷入瘫痪,阻止了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停火决议。
四、法律依据:厘清类别
4.1 本宣言中"不承认"的含义
需要精确,因为精确是可信度的前提。本文件援引的"不承认"有精确且有法律依据的对象:拒绝承认以色列国在加沙和黎巴嫩军事行动中的行为合法、符合国际法。这正是《国家责任条款》(ARSIWA,国际法委员会/联合国2001年)在面对严重违反强制性规范时对其他国家的要求:
- 第40条:严重违反一般国际法强制性规范(强行法)所规定的义务。
- 第41条:其他国家有义务不承认严重违反行为所造成的局面为合法,且不向维持该局面提供援助或协助。
本宣言的标题——"不承认以色列国"——应在此框架下理解:不是对国家存在的本体论否定,而是政治和道德上拒绝赋予系统性违反强行法的行为以合法性。
4.2 南非先例:有效与无效的部分
国际社会从未在法律意义上"不承认"南非国家。南非在种族隔离期间仍是联合国成员。国际社会所做的——这才是相关先例——是宣布该政权的行为不合法、暂停南非参与专门机构、强制武器禁运(第418号决议,1977年),并逐步孤立政府直至1990年种族隔离制度崩溃。这正是本宣言所提议效仿的模式。
4.3 选择性问题
签署者明确承认:若以在城市地区使用燃烧武器为标准,应受类似措施的国家名单会很长——越战、伊拉克、也门中的美国;车臣、叙利亚、乌克兰中的俄罗斯;阿尔及利亚的法国;针对库尔德人的土耳其。这种不对称性不是反犹太主义的证明,但确实证明了国际法适用的选择性。正确回应不是瘫痪:而是申明同一标准必须适用于所有人。
五、具体措施
5.1 联合国
通过联合国大会依据"联合一致共谋和平"决议(第377号决议,1950年)采取行动,适用《联合国宪章》第5条——暂停权利和特权。
5.2 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
暂停以色列在联合国专门机构(教科文组织、世卫组织、粮农组织、人权理事会)以及经合组织、欧洲委员会的成员资格,直至停止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动并与国际刑事法院全面合作。
5.3 经济制裁与武器禁运
对以色列国实施强制性武器、弹药和军民两用军事技术供应禁运,类似于1977年对南非采取的措施。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制裁,并建立国际核查机制。
六、必要区分:国家、政府、人民
本宣言不针对以色列人民、以色列或流散地的犹太公民,也不针对犹太文化、历史或传统。它针对的是一个国家通过其机构反复违反国际法的政府选择和军事行为。
我们承认并支持那些异见的以色列公民——那个上街、记录并谴责本国政府违法行为的少数群体。对国家的不承认不是他们的沉默:矛盾的是,这是支持他们事业最有力的行动之一。
七、最终声明
我们签署人,基于我们对国际法原则、《联合国宪章》、1948年《灭绝种族罪公约》和《罗马规约》的承诺,声明:
- 我们不承认以色列国当前行为符合国际人道法规则和国际秩序基本原则的合法性。
- 我们要求立即停止违反国际法的军事行动,与国际刑事法院全面合作,并全面执行国际法院下达的临时措施。
- 我们呼吁各国和国际组织采取本宣言所描述的暂停、排斥和制裁措施,直至恢复符合国际法的国家行为。
- 我们申明,遵守国际法是不可谈判的,不承认地缘政治例外,任何基于战略定位而对违法国家的区别对待,本身就是对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违反。
在加沙和黎巴嫩燃烧的白磷,也在燃烧着一个选择外视的国际体系的合法性。我们不会外视。
法律参考资料
- CCW第三议定书 — 日内瓦1980年 | 灭绝种族罪公约 — 1948年
- 《罗马规约》第8条 — 1998年 | ARSIWA第40-41条 — 国际法委员会/联合国2001年
- 国际法院 — 南非诉以色列 — 2024年1月26日 | 国际刑事法院 — 内塔尼亚胡&加兰特 — 2024年11月21日
- 人权观察 — 白磷 — 2023年10月12日 | 联大ES-10/21 — 2023年10月27日
-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 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Henckaerts & Doswald-Beck,2005年)
- 安理会第418号决议(1977年)| 联大377(V)号 — 联合一致共谋和平 — 19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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